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选任、聘任
2016年1月29日
一、公职的取得
1、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试用期1年,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禁止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委任
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
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3、选任
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4、聘任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期限1到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到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