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适用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为能力的适用
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违法事实不清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刑罚相抵
行政拘留折抵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罚款折抵罚金。
3、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处罚事由,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4、处罚不成立
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该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