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的程序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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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处罚的程序

1、调查:传唤制度

对象:违法行为人。

程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期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警察签名。询问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调查:检查程序

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确有必要立即进行,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调解

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处罚。

对调解不得复议诉讼,但是当事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4、简易程序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处罚。

出示工作证,填写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如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当场收缴: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可当场收缴;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5、听证制度

条件: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程序:同一般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