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裁判:一审、二审、再审判决

2016年3月1日

一、行政案件的裁判:一审判决

1、被告胜诉

驳回诉讼请求:起诉作为,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2、原告胜诉

撤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适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并可以责令重作行为,要求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对在行政程序中未受任何处罚的原告,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履行判决: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违法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判决履行。如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行政给付:不给付违法,判决被告限期履行给付义务。

确认判决:确认违法:不作为,判决责令履行无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损失则赔偿;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确认判决:确认无效: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或无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

3、复议维持共同告

法院对原行为和复议行为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原行为作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原行为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协议案件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或未按约履行协议或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5、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请求期限: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机关。

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二审判决

1、原判正确

判决类型:维持原判。适用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2、原判错误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直接改判。适用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情形:一般遗漏: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的,发回重审。特殊遗漏:一审遗留赔偿诉讼请求的,第一:二审法院先审理赔偿请求,不应当赔偿的,直接判决驳回赔偿诉讼请求;应当赔偿的,第二:在确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就赔偿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第三:发回重审。新提出赔偿请求的:二审中新提出赔偿请求的,先就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了法定程序,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判决类型: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适用情形: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3、裁定错误

撤销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继续审理(驳回起诉)。适用情形:一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或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三、行政案件的裁判:再审判决

1、原判正确

判决类型: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适用情形: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2、原判错误

判决类型: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

判决类型:发回重审。适用情形: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包括:三未两漏: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遗漏必须参加要诉讼当事人的;遗漏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判决类型:撤销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2016年3月1日

一、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1、执行机关

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如情况特殊,可报二审法院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维持判决可自行执行。

2、执行依据

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后送达)。

3、申请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天起计算

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

逾期不履行,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授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如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则判决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

5、执行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2016年3月1日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1、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被告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以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3、原告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除外情形为: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4、原告举证期限

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申请延期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

法院收到的证据,出具收据,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要求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要求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一般要求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如提供原件有困难,可提供复印件,其条件之一:提供原件(物)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原件(物)不存在,并且出示了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物)一致的证据

书证:提供原件的复印件的,由原件保管部门盖章;技术性书证(报表、账册、图纸等),应附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

物证:以外形、规格、特征等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注明制作过程;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声音资料应附文字记录。

2、电子数据

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数据。

3、证人证言

一般是出庭作证,采取口头形式。

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需要提供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或盖章。

提供书面证言的条件: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审前的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存在片面性、虚假性)。

5、鉴定意见

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行政机关的鉴定意见,须符合:载明委托事项;有关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有鉴定的依据和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原告或第三人证明鉴定人不合格、程序违法、意见不完整等,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

原告或第三人证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6、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而成,应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他人签名。(庭审中,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扣押财产的品种和数量、检验物品的取样或保管有异议的,可要求执法人员出庭)。

勘验笔录:对物品、现场等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不到场,不影响勘验。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撤诉(立案后作出裁判前)

申请撤诉:原告或上诉人主动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不服可申请再审。

视为申请撤诉: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

一审撤诉的后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未交诉讼费的除外。

2、可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法院批准,书面告知)

何时改: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改。

如何改:3种改变情形: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3种视为改变情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审什么:完全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原告不撤诉的,法院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的,法院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对前后两个决定都不服,既不撤诉,又起诉新行为,合并审理。

怎么判:原行为不存在,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代替撤销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