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被告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有受害人的案件:对加害人不予处理或者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可起诉;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3、相邻权案件: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的可起诉

4、公平竞争权案件: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起诉。

5、投资人案件: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合伙组织案件: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7、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8、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可以起诉。

9、农村土地使用权案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11、信赖保护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被告

1、行为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告:该机关。

2、行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为主体:派出机关。被告:派出机关。

5、行为主体: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被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6、行为主体:多个机关的共同行为。被告:共同被告。

7、行为主体: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告: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机关。

8、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被告:组建机关。

9、行为主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告: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职权标准),幅度越权的,告机构;种类越权的,告机关。

10、行为主体: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复议改变结果(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只告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当通知追加共同被告,不同意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

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级别高: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为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此外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院也包括中级法院。

3、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加被告: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案件;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理的案件

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行政给付案件;协议案件;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籍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