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区别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
同时复议和诉讼: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任选一。
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
已经起诉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2、复议前置
前置但不终局: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3、选择但终局
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4、复议终局
依据: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权益: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出入境管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行政复议
广度:具体+规范性文件。
深度:合理+合法。
程序:一级复议(省部级行为二次复议)。
效率:简便,免费。
公正:公正性有限。
2、行政诉讼
广度:具体(复议终局除外)+规范性文件。
深度:合法+附条件合理。
程序:二审终审。
效率:复杂、成本高。
公正:更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