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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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1、条块管辖

申请人: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复议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织部门,但此处除外。

2、条条管辖

被申请人: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复议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注:不服行政公署所属的县政府行为向行政公署复议。

被申请人:全国垂直领导的机关;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被申请人: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包括:地税、国土资源。

3、自我管辖

被申请人:省部级单位;复议机关:原机关;备注: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来最终裁决

4、特殊情形

可以由具体行政行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政府的派出机关。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备注: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接到办事处。

被申请人:部门的派出机构。复议机关: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备注:如果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的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被授权的组织。复议机关: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备注: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被申请人:一般多机关共同行为。复议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备注: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行为。复议机关: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申请,由数单位共同复议。备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被撤销的机关。复议机关: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备注: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