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程序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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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属于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

书面申请、网上申请、口头申请。

2、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不得直接申请复议;部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不得申请审查;期限:一并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受理后决定前提出;能管就管(30日)、不能管就转(7日、60日);先抽象后具体(中止具体审查);依职权。

3、申请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针对作为: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公告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针对不作为: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紧急情况下的不作为,可以立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期间: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4、受理

条件:有明确申请人和适格被申请人;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期限规定;属于受案范围;属于复议机关职权范围;未先起诉、复议。

处理:符合条件5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

选择管辖: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监督:上级机关认为不受理理由不成立的,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5、审查

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处、科),2名以上人员参加。

方式:原则上书面审查;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申请人在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决定

复议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

对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7日内,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

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作出终止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