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区别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

同时复议和诉讼: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任选一。

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

已经起诉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2、复议前置

前置但不终局: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3、选择但终局

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4、复议终局

依据: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权益: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出入境管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行政复议

广度:具体+规范性文件。

深度:合理+合法。

程序:一级复议(省部级行为二次复议)。

效率:简便,免费。

公正:公正性有限。

2、行政诉讼

广度:具体(复议终局除外)+规范性文件。

深度:合法+附条件合理

程序:二审终审。

效率:复杂、成本高。

公正:更公正。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驳回复议申请: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2、申请人胜

撤销、确认决定:撤销的适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作出期限的,则为60日。作为违法但是不具有撤销内容或者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不作为违法但是决定让其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无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上诉不加刑,即禁止不利变更。

3、和解、调解

和解适用条件:裁量争议案件;案外自主进行;提交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和解协议;协议需要经过复议机构批准。要求:平等自愿。不违法;不违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违背真实意愿。

调解适用情形: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案件。案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复议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两个文书

复议建议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象:有关机关;效力:提出建议,无强制力。

复议意见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内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本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对象:被申请人其他下级机关;效力: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

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不履行义务

维持复议决定的,由原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听证程序比较:立法、许可、处罚、复议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听证程序比较

1、立法听证

启动方式:职权

听证是否必须:可以

条件:重大分歧、切身利益

期限:30日前通知

公告:无

委托代理人:无

回避:无

案卷排他:无

2、许可听证

启动方式:职权+申请

听证是否必须:应当

条件: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

期限:申请5日内;组织20日内;通知7日前

公告:依职权的应当公告;依申请的必要时公告

委托代理人:无

回避:程序回避,实体回避

案卷排他:根据案卷作出决定

3、处罚听证

启动方式:申请

听证是否必须:应当

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

期限:申请3日内;通知7日前

公告:无

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

回避:程序回避,实体回避

案卷排他:无

4、复议听证

启动方式:职权+申请

听证是否必须:可以

条件:重大、复杂

期限:无

公告:无

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

回避:程序回避,实体回避

案卷排他:无

行政复议的程序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属于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

书面申请、网上申请、口头申请。

2、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不得直接申请复议;部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不得申请审查;期限:一并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受理后决定前提出;能管就管(30日)、不能管就转(7日、60日);先抽象后具体(中止具体审查);依职权。

3、申请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针对作为: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公告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针对不作为: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紧急情况下的不作为,可以立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的期间: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4、受理

条件:有明确申请人和适格被申请人;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期限规定;属于受案范围;属于复议机关职权范围;未先起诉、复议。

处理:符合条件5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

选择管辖: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监督:上级机关认为不受理理由不成立的,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5、审查

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处、科),2名以上人员参加。

方式:原则上书面审查;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申请人在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决定

复议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

对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7日内,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

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作出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2016年2月29日

一、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1、条块管辖

申请人: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复议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织部门,但此处除外。

2、条条管辖

被申请人: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复议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注:不服行政公署所属的县政府行为向行政公署复议。

被申请人:全国垂直领导的机关;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被申请人: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包括:地税、国土资源。

3、自我管辖

被申请人:省部级单位;复议机关:原机关;备注: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来最终裁决

4、特殊情形

可以由具体行政行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政府的派出机关。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备注: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接到办事处。

被申请人:部门的派出机构。复议机关: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备注:如果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的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被授权的组织。复议机关: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备注: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被申请人:一般多机关共同行为。复议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备注: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行为。复议机关: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申请,由数单位共同复议。备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被撤销的机关。复议机关: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备注: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