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2015年11月6日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2、诉讼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经济能力的,自己承担责任。

3、不符合1、2的情形的: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承担责任;

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单独无力承担的部分,由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承担剩余责任(无过错补充责任)。

二、委托监护与擅自变更监护关系情形下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与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