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

2015年3月25日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案例

1、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合同纠纷案件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方应当承担举责任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等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方应当承担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