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故意和过失这两种过错的基本形态,不仅决定了责任的成立与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责任的范围以及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2、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
3、过错责任原则以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
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
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不能免责。
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2、正当防卫
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
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的同意
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
不可抗力对于行为人来说已超过了他能够预见、防范的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民事侵权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可以免责,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