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2015年11月24日
一、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1、是否是具体案件中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属于法定的适格当事人。
2、所有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其通常只在成为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之直接主体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适格当事人。
二、当事人适格的例外情形:诉讼担当
1、法定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
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著作权等权益,死者的近亲属享有诉讼实施权(2015年民诉解释第69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胎儿的母亲对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行为,享有诉讼实施权。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任意诉讼担当的情形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相关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