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与义务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与普通权利义务(普通法律规定)。
2、绝对权利义务(对应义务主体不特定)与相对权利义务(对应主体特定)。
3、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需要政府帮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休息权)。
消极权利:非经权利人请求,政府不得妨碍之权利(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
4、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