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
2016年6月27日
一、法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
1、两央、两高、省委提审查要求,其他主体提建议。
2、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
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审查要求,必须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审查建议,要进行研究,只有必要时才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与法律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3、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4、审查主体的变化,增加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审查方式的变化:由被动审查到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并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