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与法的现代化
2016年6月20日
一、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心理:人们对法律现象初步的、粗浅的、直观的看法。
法律思想体系: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
2、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
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
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如英国。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具有被动性(外界压迫)、依附性(法的现代化是手段,富国强兵是目的)、反复性。
3、中国法的现代化
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
法律制度变化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三、法治理论
1、法制
产生:我国古代就有。
定义: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治
产生:我国古代没有,最早是梁启超提出概念。
定义:良法之治
3、不同点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生活的广泛性。
法治一词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国由德国首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