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改变或撤销
2016年6月29日
一、法律的改变或撤销
1、本级人大管本级常委会,本级常委会管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本级政府。
2、本级人大对常委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是领导关系,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是监督关系。
3、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进行适当性(合理、合法)监督,可以改变或撤销。
4、上下级是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监督,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5、对于规章进行适当性监督,领导关系可以改变或撤销,监督关系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6、对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合法性监督,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7、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进行适当性监督,领导关系可改变或撤销,监督关系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8、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