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的法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一、正式的法的渊源
1、宪法
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2、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与法律的效力没有差别。
3、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具有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4、其他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1、分类
习惯: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社会习惯。
判例。
政策: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非正式法的法的渊源适用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
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
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
三、效力原则
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的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1、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原则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同一位阶的法的效力原则
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规章的原则。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交叉的法的渊源的冲突处理原则
自治条例和单选条例变通的,依变通。经济特区法规变通的,依变通。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间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