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范围:对人、对事、空间、时间
2016年4月5日
一、法的效力来源、根据、分类
1、来源
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单纯的国家强制力不能证成合法性)。
2、根据
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道德、社会、经济、利益、伦理、心理等因素。
3、分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性。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有法的效力,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适用法律的后果,如判决书、逮捕证、合同书等。
二、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
属人主义:具有该国国籍者,不论身在何处均可适用。
属地主义:该国主权范围内,不论其国籍为何,均可适用。
保护主义:无论国籍为何,身在何处,侵犯了该国利益,即适用。
我国:属地为主,兼采属人与保护。
2、对事
哪些事项适用于法律。
3、空间
该国主权范围内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4、时间
生效:法律的生效以公布为前提,但生效与公布不一定同步。
失效:
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失效: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为保证法的可预测性,法不溯及既往。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为各国通例,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