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016年4月5日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2、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适用条件:时间、地点、人物。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3、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分为:

权利模式(授权模式):可为模式(可以)。

义务模式:应为模式(应当、必须);勿为模式(禁止、不得)。

4、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分为肯定性后果与否定性后果。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授权性规则:职权性(国家机关)与权利性规则(公民)。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可直接适用,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无法直接适用,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法直接适用,须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行为人有选择余地,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一部分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