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标准: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3、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4、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包含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如经济法、行政法中往往有关于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以准用性规范的形式出现)。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
国内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有可能在法律体系内。
现行法,现在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律和尚未生效的法律。
统一法,法律体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2、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主要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个层级的划分标准是制定主体和效力的不同。
一、法的效力来源、根据、分类
1、来源
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单纯的国家强制力不能证成合法性)。
2、根据
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道德、社会、经济、利益、伦理、心理等因素。
3、分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规范性。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有法的效力,但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适用法律的后果,如判决书、逮捕证、合同书等。
二、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
属人主义:具有该国国籍者,不论身在何处均可适用。
属地主义:该国主权范围内,不论其国籍为何,均可适用。
保护主义:无论国籍为何,身在何处,侵犯了该国利益,即适用。
我国:属地为主,兼采属人与保护。
2、对事
哪些事项适用于法律。
3、空间
该国主权范围内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4、时间
生效:法律的生效以公布为前提,但生效与公布不一定同步。
失效:
明示失效: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失效: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为保证法的可预测性,法不溯及既往。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为各国通例,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某些民事法律有溯及力。
一、法的渊源定义
1、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材料。
2、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
二、法的渊源分类
1、正式的法的渊源
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并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在成文法国家如中国主要为制定法。
但是,在英美法系,如美国除了制定法,判例也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指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习惯、外国法等。
3、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存在,要求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三、法的渊源效力
1、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明确性与可预测性,而优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适用。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本身的规律性产生,内容只和法律有关,具有普适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策性原则:特定国家出于特定考虑而制定的原则,如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
2、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
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既有规则,又有原则时,为了个案正义,可以考虑优先适用原则。
3、优先适用原则时必须论证。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
规则因其三要素的形式,而比原则更加明确具体,着眼于案件的共性,法官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较小;
而原则不仅关注案件的共性,更强调案件的个别性,因而法官适用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2、适用范围上
规则只适用于满足假定条件的那一类行为;
而原则可能适用于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
3、适用方式上
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第三种选择,故规则的适用只能带来一个合法结果;
而原则依强度不同适用,可能带来几个不同的合法结果。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1、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技术性规定,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制定机关、生效日期等的规定。
3、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形式,规则是条文所表达的内容,一个条文可能同时表达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也可能表达其中的任何一个。
4、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和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以法律语句形式表达,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法表达。
2、法律规则通过特定语句表达,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可分为命令句(应当、不得)和允许句(可以);但还可以是陈述语句。
3、陈述句加上应当、不得、可以等道义助动词,可改造为规范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