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种类、分类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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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点

1、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需要将条文结合事实解释。

3、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是价值判断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的存在,要求法律适用者应当从整体出发考虑问题。

二、种类

1、解释主体与效力的不同。

2、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我国的法定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种。

三、方法

1、文义解释

文法解释、语义学解释、语法解释。从法律条文的一般语言文字的含义来说明法律含义,不估计结果的公正性。

2、系统解释

又叫体系解释,逻辑解释。将被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以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结果。

3、目的解释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根据参与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为依据。

客观目的解释:依据理性的目的(道德、公序良俗)及法的客观目的(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目的、法伦理性原则)解释法律。从道德、公序良俗以及法的社会物质制约性的角度解释法律即为客观目的解释。

4、历史解释

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排除历史上的解决方案,要求解释者: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证明该方案的不合理性。

5、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四、位阶

1、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此位阶并非固定,其重要性如何往往取决于结果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