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2015年12月28日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1、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
2、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即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3、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4、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
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未遂。
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成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以主观说为基础),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