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帮助故意
一、帮助犯
1、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也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2、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3、帮助行为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但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4、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与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帮助犯。当然,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5、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犯。
6、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共犯的从属性理论)。
7、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则犯罪者与被帮助者虽然成立不同的罪名,但仍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定为对方罪名的共犯。如果被帮助者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但刑法规定帮助行为成立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不成立共犯,仅帮助者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
二、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1、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行行为至少起到了帮助甚至引起或者支配作用的,都成立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至支配了实行行为的,成立教唆犯。
3、根据共犯与错误认识理论,主观上具有支配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但客观上只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作用的,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但客观上仅起到了物理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作用的,成立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