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阻却事由: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无期待可能性

2015年12月28日

一、责任阻却事由

1、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事法定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特定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只要其行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评价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人都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没有期待可能性

如果行为时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即法律对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则不负刑事责任

4、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虽然不属于故意、过失的认识内定,但如果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则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