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的程序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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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者口头)

申请书事项:受害人自然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日期。

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需证明关系。

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30日内。

3、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4、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或者检察院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个月)。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5、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委会,由本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书面审,必要时,可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可质证。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决定错误的纠正: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生效后,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委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质证程序:

质证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对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质证方式:公开是原则,不公开需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行为的合法性;无过错 因其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其行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期限: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

延期质证: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