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的范围、义务机关
2016年3月1日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违法规则原则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2、结果规则原则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限制人身权的刑罚)已经执行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
1、案件类型:错误拘留。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2、案件类型:错误逮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逮捕的机关(检察院、法院)。
3、案件类型:一审判决有罪,判决未生效(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法院。
4、案件类型:生效判决错误,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