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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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范围

1、赔偿条件

损害人身自由权;

损害生命健康权;

损害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2、例外情形

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受害人自己致害;第三人致害;不可抗力致害。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任选其一提出,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最初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分开赔)。

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根据错误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