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2016年3月1日
一、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
4、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者口头)
申请书事项:受害人自然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日期;
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需证明关系;
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