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者口头)
申请书事项:受害人自然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日期。
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需证明关系。
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30日内。
3、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4、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或者检察院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个月)。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5、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委会,由本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书面审,必要时,可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可质证。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决定错误的纠正: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生效后,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委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质证程序:
质证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对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质证方式:公开是原则,不公开需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行为的合法性;无过错 因其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其行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期限: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
延期质证: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违法规则原则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2、结果规则原则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限制人身权的刑罚)已经执行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
1、案件类型:错误拘留。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2、案件类型:错误逮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逮捕的机关(检察院、法院)。
3、案件类型:一审判决有罪,判决未生效(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法院。
4、案件类型:生效判决错误,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赔偿)。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1、侵害名誉荣誉
侵犯人身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犯人身权
侵犯生命健康权: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5倍。
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3、侵害财产权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查封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租金、基本工资、仓储费、税费等);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赔偿金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一、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须确认行为违法)。
4、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者口头)
申请书事项:受害人自然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日期;
申请人不是受害人本人需证明关系;
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赔偿条件
损害人身自由权;
损害生命健康权;
损害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2、例外情形
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受害人自己致害;第三人致害;不可抗力致害。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侵权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任选其一提出,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最初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分开赔)。
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根据错误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