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种类,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1、强制措施
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
人身性、财产性。
2、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申请法院。
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二、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1、强制措施
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适用目的:为制止而强制;为预防而强制;为保障而强制。
主要类型:
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
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基本特征:强力性、物理性、临时性、单方性、使用权。
2、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适用目的: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主要类型: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基本特征:强力性、物理性、替代性、从属性、有时带惩罚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