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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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性程序

1、内部程序

一般情况(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在实施前,执法人员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2人以上)

2、外部程序

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二、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

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不得超期:治安处罚8小时或24小时;

目的实现或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对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

文书: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载明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期限扣除: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此类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费用: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没收-销毁。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解除的后续处理:应当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3、冻结

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等);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等。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