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
书面形式。
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执行罚。
催告书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具体情形
中止执行: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
终结执行:死亡无财、终止无财、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
中终转化: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执行回转:财物类强制执行执行中或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赔偿。
执行和解:原则: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内容: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恢复: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气等方式。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实施加处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三不主义(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代履行
范围:非人身性义务及非金钱给付义务。
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第三人。
程序:机关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并签名盖章。
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等。
强制拆除: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执行主体
1、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机关作出的是金钱给付类行政处理行为,如罚款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此为直接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单独授权的一个例外。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一旦法律授权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法律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税务机关和海关由于各种原则自己不便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