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2016年2月26日

一、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前提: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书面催告-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期限(6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执行标的的情况。

管辖:级别(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案件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书面审查-7日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明显违法,实质审查-听取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意见-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执行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

书面形式。

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执行罚。

催告书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具体情形

中止执行: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

终结执行:死亡无财、终止无财、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

中终转化: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执行回转:财物类强制执行执行中或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赔偿。

执行和解:原则: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内容: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恢复: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气等方式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实施加处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三不主义(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代履行

范围:非人身性义务及非金钱给付义务。

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第三人。

程序:机关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并签名盖章。

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等。

强制拆除: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执行主体

1、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机关作出的是金钱给付类行政处理行为,如罚款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此为直接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单独授权的一个例外。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一旦法律授权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法律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税务机关和海关由于各种原则自己不便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2016年2月26日

一、一般性程序

1、内部程序

一般情况(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在实施前,执法人员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2人以上)

2、外部程序

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二、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

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不得超期:治安处罚8小时或24小时;

目的实现或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对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

文书: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载明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期限扣除: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此类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费用: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没收-销毁。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解除的后续处理:应当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3、冻结

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等);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等。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设定权限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设定权限

1、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法律:经常性许可。

行政法规:经常性+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

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

规章:省规章设定1年内临时性许可

2、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法律: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警告+罚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有权)。

3、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

法律: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行政法规: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4、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限

法律: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办理:一并审批,联合办理。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法院: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法院: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