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办理:一并审批,联合办理。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法院: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法院: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