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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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办理:一并审批,联合办理。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法院: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法院: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