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方式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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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1、侵害名誉荣誉

侵犯人身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犯人身权

侵犯生命健康权: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5倍。

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死亡:支付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3、侵害财产权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查封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租金、基本工资、仓储费、税费等);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赔偿金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