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2016年3月21日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1、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三个条件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情况处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通达成补充协议或者能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视为有效;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若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有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3、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采用内部报告制度

本辖区所属高院审查-审查意见报最高院,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1、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2、我国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但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

3、我国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同:

我国法院可以依实体问题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但不能因实体问题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可以因仲裁员道德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但不能因仲裁员道德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两者都可以因程序问题而撤销。

4、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只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能撤销,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见纽约公约第5条。

5、对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且理由相同。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1、纽约公约成员国

依纽约公约。

中国的两个保留:只承认仲裁地在缔约国内的裁决;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

2、非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该国法院根据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