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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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权要解决征税与债权、税收与罚款等关系。

2、无担保债权

先还税,后还无担保债权(税收有优先权)。

3、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看时间)

先欠税,后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还税,后还担保债权(税收有优先权)。

先抵押、质押、被留置,后欠税;先还债,后还税(税收无优先权)。

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均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

1、代位权

有懈怠(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有损害(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找法院(税务机关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不免责(不免欠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有限度(以纳税人的债权为限,除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

有过错(欠税人放弃、无偿转让;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

有损害(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找法院(税务机关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不免责(不免欠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有限度(以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