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016年3月11日
一、税收保全措施
1、时间点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2、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行政行为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前提
责令限期缴纳;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迹象的,可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具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局长批准,可采取:扣缴税款、拍卖、变卖。
先保全再执行。
6、必需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可保全可强制执行。
对单位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时间点
欠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行政行为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前提
责令限期缴纳;
预期未缴纳的,经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具体措施
扣缴税款;
查封、扣押、依法拍卖、变卖价值相关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
或保全或执行。
6、必需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可保全可强制执行。
对单位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三、离境清税制度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