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税款追征
2016年3月11日
一、纳税争议复议前置
1、纳税争议:对是否纳税、纳税的税款金额有争议的
先缴税(由纳税人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未经纳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对该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2、处罚争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或复议,或诉讼。
二、税款追征
1、3年内+无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少缴税款:3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缴税款,并不得加收滞纳金。
2、3年内+滞纳金
纳税人等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
3、5年内+滞纳金
纳税人等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数额≥10万元。
4、追征无期限
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