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税款追征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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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争议复议前置

1、纳税争议:对是否纳税、纳税的税款金额有争议

先缴税(由纳税人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未经纳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对该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2、处罚争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或复议,或诉讼。

二、税款追征

1、3年内+无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少缴税款:3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缴税款,并不得加收滞纳金。

2、3年内+滞纳金

纳税人等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

3、5年内+滞纳金

纳税人等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数额≥10万元。

4、追征无期限

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