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减免

2016年3月11日

一、车船税的减免

1、法定减免事项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酌定减免事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公交、农用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税款追征

2016年3月11日

一、纳税争议复议前置

1、纳税争议:对是否纳税、纳税的税款金额有争议

先缴税(由纳税人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未经纳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对该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2、处罚争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或复议,或诉讼。

二、税款追征

1、3年内+无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少缴税款:3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缴税款,并不得加收滞纳金。

2、3年内+滞纳金

纳税人等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

3、5年内+滞纳金

纳税人等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数额≥10万元。

4、追征无期限

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

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

2016年3月11日

一、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权要解决征税与债权、税收与罚款等关系。

2、无担保债权

先还税,后还无担保债权(税收有优先权)。

3、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看时间)

先欠税,后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还税,后还担保债权(税收有优先权)。

先抵押、质押、被留置,后欠税;先还债,后还税(税收无优先权)。

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均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

1、代位权

有懈怠(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有损害(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找法院(税务机关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不免责(不免欠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有限度(以纳税人的债权为限,除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

有过错(欠税人放弃、无偿转让;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

有损害(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找法院(税务机关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不免责(不免欠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有限度(以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016年3月11日

一、税收保全措施

1、时间点

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2、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行政行为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前提

责令限期缴纳;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迹象的,可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具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局长批准,可采取:扣缴税款、拍卖、变卖。

先保全再执行。

6、必需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可保全可强制执行

对单位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时间点

欠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行政行为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前提

责令限期缴纳;

预期未缴纳的,经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具体措施

扣缴税款;

查封、扣押、依法拍卖、变卖价值相关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

或保全或执行。

6、必需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可保全可强制执行。

对单位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保全不强制执行。

三、离境清税制度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法定原则,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2016年3月11日

一、税收法定原则

1、制定法律事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期限一般≤5年,不得转授权。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3、纳税人、扣减义务人的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纳税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控告和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1、纳税登记主体

企业;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

企业在外地的生产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税务登记

开业: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申报办税务登记-当日登记发证。

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再注销工商登记。

3、外出经营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应纳税额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可不设置账簿的;

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账目混导致难以查账的;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6、账簿管理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