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016年3月3日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1、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区别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补偿金*2)。
2、经济补偿金标准
不满6个月的,半个月工资补偿;
6个月-1年的:1个月工资补偿;
1年=1个月工资补偿。
3、月工资
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工第2个月-1年(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补偿。
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迫辞职(随时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被解除。
裁员。
合同期满续订:降低条件续订被拒:终止+补偿。
到期不续签:终止+补偿。
宣告破产、解散:终止+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终止+补偿。
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的(如合并改制),新单位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伤年限。
5、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工小于等于1个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动辞职。
劳动者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续订,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被拒。
死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