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
2016年3月4日
一、集体劳动合同
1、主体
企业有工会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
没有工会,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签订。
2、集体合同草案应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4、默示生效、推定生效:劳动行政部门收到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
5、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单个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非全日制用工
1、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工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个劳动合同,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的履行。
3、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工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三、工会
1、企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3、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给予支持和帮助。
4、裁员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6、用人单位违法、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集体合同由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