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作时间、休假、加班、工资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法:工作时间、休假、加班、工资
1、加班
受限制的加班:1小时/日(一般情形);3小时/日(特殊情形);36小时/月。
不受限制的加班:需要紧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抢修的。
加班报酬:
加点(周一周五加班):1.5倍
公休日(周六日加班):2倍,安排串休了,不用给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3倍,不管是否串休都要给3倍。
2、标准工时制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
3、缩短工作时间(小于8小时)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任意延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带薪年休假,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同。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年假时间:
工作期限满1年,不满10年:年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假10天。
已满20年:年假15天。
6、最低工资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不包括: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津贴(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法者保险、福利待遇;
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7、工资
货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8、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