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作时间、休假、加班、工资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法:工作时间、休假、加班、工资

1、加班

受限制的加班:1小时/日(一般情形);3小时/日(特殊情形);36小时/月。

不受限制的加班:需要紧急处理的、需要及时抢修的。

加班报酬:

加点(周一周五加班):1.5倍

公休日(周六日加班):2倍,安排串休了,不用给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3倍,不管是否串休都要给3倍。

2、标准工时制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

3、缩短工作时间(小于8小时)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延长工作时间

禁止任意延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带薪年休假,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同。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年假时间:

工作期限满1年,不满10年:年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假10天。

已满20年:年假15天。

6、最低工资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不包括: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津贴(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法者保险、福利待遇;

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7、工资

货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8、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