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性质、具体规则,劳务派遣纠纷

2016年3月4日

一、劳务派遣性质

1、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临时性工作岗位:岗位的存续时间小于等于6个月。

5、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6、替代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务派遣具体规则

1、劳务派遣单位

是用人单位;注册资本≥200万;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没有被派遣出去的,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大义务:告知义务、付薪义务、禁止向劳动者收费。

2、用工单位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费。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违法情形

不得自派遣: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违法

用人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违法。

三、劳务派遣纠纷

1、张三和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被派遣到乙企业工作。则:甲是用人单位,乙是用工单位。

2、张三受侵害(与张三发生劳动争议)

被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甲+乙为共同当事人。

责任:如果给张三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3、张三在被派遣工作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张三害别人)

被告:用工单位乙;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甲可为共同被告)。

责任: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张三在乙企业工伤

工作保险,找用人单位(甲)。

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