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时效期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1、当事人
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
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书)。
2、管辖
二选一:劳动合同履行地 或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分别向上述两个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
1、仲裁时效
一般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
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断:主张、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重新计算。
中止: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继续计算。
2、申请
可书面申请(原则)。
可口头申请(确有困难)。
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