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认定,劳动争议的调解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的认定

1、属于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离职争议(除名、辞退、辞职、离职)。

劳保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欠薪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2、不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鉴定结论异议纠纷(劳动者和鉴定委员会)。

和保姆劳务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1、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劳动服务站等(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协议

协商(和解):可不协商,可反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调解(申请):可书面申请、可口头申请(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

调解协议书生效条件: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仲裁;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