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1、关系
可不协商不调解,可反悔。
可直接仲裁。
先仲裁再起诉。
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举证责任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10人以上
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4、欠薪纠纷
可投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可申请支付令。
可直接仲裁,小额纠纷一裁终局(劳动者可起诉)。
仲裁时,可先予执行(法院执行)。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