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开庭,一裁终局

2016年3月2日

一、劳动争议仲裁开庭

1、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1人。

2、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申请人: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3、可和解

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应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员签名+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仲裁裁决。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裁决。

4、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及决定回避:可口头、可书面。

5、仲裁审理时限

45日+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起诉。

6、先予执行

欠薪,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7、裁决书签名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可不签名。

8、先裁再诉

二、一裁终局

1、小额纠纷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劳动标准纠纷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