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开庭
1、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1人。
2、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申请人: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3、可和解
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应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员签名+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仲裁裁决。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裁决。
4、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及决定回避:可口头、可书面。
5、仲裁审理时限
45日+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起诉。
6、先予执行
欠薪,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7、裁决书签名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可不签名。
8、先裁再诉
二、一裁终局
1、小额纠纷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劳动标准纠纷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
1、当事人
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
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书)。
2、管辖
二选一:劳动合同履行地 或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分别向上述两个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
1、仲裁时效
一般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
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断:主张、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重新计算。
中止: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继续计算。
2、申请
可书面申请(原则)。
可口头申请(确有困难)。
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1、关系
可不协商不调解,可反悔。
可直接仲裁。
先仲裁再起诉。
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举证责任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10人以上
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4、欠薪纠纷
可投诉(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可申请支付令。
可直接仲裁,小额纠纷一裁终局(劳动者可起诉)。
仲裁时,可先予执行(法院执行)。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一、劳动争议的认定
1、属于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离职争议(除名、辞退、辞职、离职)。
劳保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欠薪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2、不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鉴定结论异议纠纷(劳动者和鉴定委员会)。
和保姆劳务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1、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劳动服务站等(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协议
协商(和解):可不协商,可反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调解(申请):可书面申请、可口头申请(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
调解协议书生效条件: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仲裁;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