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减免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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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的减免

1、法定减免事项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酌定减免事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公交、农用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